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唐龙有限公司,为香港地区经营糖果类食品的知名企业,旗下“索劲 STRIKING 跳跳糖”系列产品畅销全球超40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糖果消费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汕头市鑫煌食品有限公司,主营食品生产、销售,本案中存在批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动漫形象标识的恶意行为。
争议商标:第5979625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食用果糖;谷类制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原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6日。
裁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定文号:商评字第0000109618号
二、申请人无效宣告核心主张
申请人作为第30类在先注册的第13546916号图形商标、第56665374号“STRIKING及图”商标、第37584238号图形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提出多项无效理由: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图形轮廓、外观基本相同,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累计申请42件商标,大量抢注“蒙奇路飞”、海贼王动漫角色形象、卡皮巴拉热点动物形象、“百富金味”等他人知名品牌标识,此前已有多件抢注商标因他人异议被不予注册,属于一贯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域毗邻,香港地区的品牌宣传活动在广东广泛传播,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是申请人跳跳糖产品的知名标识,仍摹仿复制,存在“搭便车”攀附商誉的恶意,同时该行为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
该抢注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申请人举证体系
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主张,核心证据包括:
索劲品牌全球运营介绍材料,以及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的系列商标证书,证明品牌权属及全球布局情况。
品牌通过TVB电视台合作、知名杂志报道、影视剧IP联动等方式开展的宣传推广授权文件及现场材料,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拥有极高市场知名度。
品牌在中国大陆的经销授权协议、与常州恐龙园等文旅项目的营销合作材料,以及在国内商超、线上天猫、拼多多旗舰店的销售记录与流量数据,证明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广泛销售与高曝光度。
“Striking2010”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证明申请人对涉案爆炸头图形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
被申请人名下全部商标的检索记录,以及此前其抢注的第41189846号图形商标被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异议不予注册的生效决定,佐证被申请人存在批量恶意抢注的一贯行为。
申请人过往多起商标维权胜诉的司法、行政文书,证明该标识是申请人核心品牌资产,长期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维护。
四、案件关键审理要点与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累计在多类别上申请四十余件商标,大量标识与他人在先知名卡通、动漫形象构成近似,且未对其大量抢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裁定:第59796259号图形商标予以全部无效宣告。
五、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批量恶意抢注、规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行为的典型代表性案例:明确了针对非仅特定损害单一主体权益,而是大规模抢注多件他人知名标识、动漫IP形象的行为,即便个案中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依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予以规制,有效遏制恶意“傍名牌”、囤积商标的不正当行为。
为食品快消类品牌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提供了参考路径,企业遭遇批量抢注商标的恶意行为时,可收集对方全部抢注行为的相关证据,通过主张对方扰乱商标注册公共秩序的方式,实现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