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闺蜜家的喜甜
类别:第30类
申请号:第70954162号
二、基本案情
三、案例分析
1. 法条原文与审查逻辑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对比三步法:
第一步:商标标识是否近似→ 第二步:商品/服务是否类似 → 第三步:是否易导致混淆
1)文字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文字商标近似判定遵循以下规则:
显著识别部分优先原则:商标由多个文字组成时,优先比对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核心部分
首字 / 前缀权重更高:消费者认读习惯从左至右,前部文字识别权重最大
添加描述性词汇不阻断近似:在他人商标基础上添加商品通用名称、原料、功能等描述性词汇,仍判定近似
要只要在先商标的核心显著识别文字被完整包含在后申请商标中,且处于首要认读位置,即便添加其他修饰性、描述性文字,仍构成近似商标。
2)类似商品判断标准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认定综合考量:
·功能用途:是否满足消费者同类需求
·生产部门:是否由同一行业企业生产
·销售渠道:是否在相同销售场所 / 渠道售卖
·消费群体:是否面向同一类消费者
·《区分表》参考:类似群组为重要参考但非唯一标准
同属《区分表》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直接认定类似;跨群组但同属烘焙、甜品等关联行业,原料、工艺、渠道、消费群体高度重合的,亦认定为类似商品。
由此本案总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满足第三十条混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