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类
申请号:第82250611号
指定使用: 个人清洁用鼻腔清洗剂;洁肤乳液;去污剂;个人用止汗剂;带香味的身体乳液和乳霜;护肤霜;身体用润肤膏;雪花膏;面霜;牙粉
一基本案情
1.“浦嘉”商标品牌是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在药膏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品牌,用于皮肤湿疹、皮藓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异议人将“浦嘉”商标品牌先后授权给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浦嘉”牌舒极膏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浦嘉”牌的浦嘉南洋舒极膏在市场上有着稳定的销售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2.被异议人魏建文曾因多次在第3类等多个类别抢注包括第69522498号
“PUJIANANYANG及图”商标、第64785478号
商标因侵犯异议人方对“浦嘉南洋”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不予注册,其再次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规避了图形要素,直接抢注“浦嘉南洋”文字内容的行为,具有一贯性的抢注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商标“浦嘉南洋”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PUJIANANYANG及图”商标的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满足消费者群体类似,二者之间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人以及其出资担任监事的梅州市芈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及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被异议人先后抢注了“浦嘉”“浦嘉南洋PUJIA NANYANG及图”商标在功能、用途类似的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魏建文反复的重复抢注异议人商标,包括重复反复的抢注包括“浦嘉”“浦嘉南洋”“浦嘉南洋PUJIANANYANG及图”“PUJIANANYANG及图形”和“浦嘉新维肤”“浦嘉迪肤霜”“浦嘉好易康”“浦嘉舒极之星”“浦嘉维呋净”“浦嘉舒极宝宝”“浦嘉皮宝娃娃”“浦嘉护童”“浦嘉舒极”“卢药师”“藓霸”“霸王通关”等3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权利人维权被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6.异议人打造的“浦嘉”商标使用在药膏商品上与被许可人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浦嘉南洋”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浦嘉南洋”指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用鼻腔清洗剂;洁肤乳液;去污剂;面霜;护肤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
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250611号“浦嘉南洋”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