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注 册 号:第75561171号
类 别:第01类
指定使用:0105保存种子用物质,脱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
0109土壤调节制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肥料制剂,腐殖质表层肥;
0113食物防腐用化学品;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72146885号
类别: 第01类
核定商品:0102乳糖(原料),工业用葡萄糖;0104催化剂,化学防腐剂,工业用谷物加工的副产品,防霉化学制剂,非食品用防腐盐;0108增塑剂;0116木浆;
一、基本案情
1.申请人在先在第01类商品上已注册第72146885号“鑫塔及图”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抄袭和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第75561171号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72146885号“鑫塔及图”引证商标的图形内容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抄袭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恳请贵局考量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的关联性,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立加帝一”“我们大脑银行”“多味百枣园”“好想你”“高冠好想你”“牛13”“兵团大地”“高冠天天见”“西域昆仑”“柯员之家”“飞扬多一桃”“铵锌天下”“菌力源”“钱满地”等109个,除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申请注册商标外,还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查结果
1.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尚未初审公告,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催化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其对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含引证商标图形的作品做了作品登记,该标识的图形部分设计独特,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作品中的图形在构图细节、表现形式等方面上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件心得
1.本案胜诉的主要原因是无效宣告申请人享有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可见著作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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