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8755695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20250000828863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阳宏鑫饲料有限公司于 2025年0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稻满仓”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5年12月09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20250000828863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调味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加工过的谷物,大米,甜食,米,糕点,谷类制品,豆类粗粉,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0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330755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稻满仓”指定使用“甜食;甜食,糕点;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加工过的谷物,大米,米,谷类制品,豆类粗粉;调味品”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齐齐哈尔农垦万三米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0类“米;玉米(磨过的);谷粉制食品;西米;玉米(烘过的);谷类制品;八宝饭;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去壳大麦”商品上的第13307555号
引证商标于2025年01月27日已期满,截止申请人提交本案驳回复审时的2025年12月24日,该引证商标的宽展期限早已过去,没有延续的机会,期满无效已成事实。
截止2026年01月26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将会满一年隔离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在商标局官网显示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如下:显示该引证商标并未续展,且宽展期内也未进行宽展,已无效,2026年01月26日满一年隔离期
申请人认为:鉴于引证第13307555号
引证商标于2025年01月27日已期满,期满后并未续展,宽展期也没有续展,该商标无效已成事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截止2026年01月26日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期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的“甜食;甜食,糕点;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加工过的谷物,大米,米,谷类制品,豆类粗粉;调味品”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6959号“稻满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7555号“稻满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