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017375号“延金渔”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延金渔YANJINYU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指定使用在“肉;加工过的鱼,烤鱼片,腌制鱼,腌鳕鱼干,鱼(非活),鱼肉干,鳕鱼(非活);水产罐头;朝鲜泡菜”商品上。2025年12月17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延金渔YANJINYU及图”的识别文字内容非常名曲,有自己的品牌概念,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和记忆,与贵局引证的第21048903号“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商标、第19055314号“石浦泰孚水产SHIPUTAIFU AQUATIC PRODUCTS及图”及第21461647号“渔家福YUJIAF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3”)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1-3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对比如下: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延金渔YANJINYU及图”与引证商标1“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引证商标2“石浦泰孚水产SHIPUTAIFU AQUATIC PRODUCTS及图”以及引证商标3“渔家福YUJIAFU及图”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字形不同,且两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差异明显,不应该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区别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
申请商标
“延金渔YANJINYU及图”中突出使用和最醒目部分是商标中的文字元素“延金渔”,“延金渔”中的识别文字在商标中工整端正。商标的图形要素体现的是跃出水面的鱼儿形象,标识整体是蓝绿渐变过渡的色彩搭配,非常独特。
与申请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引证商标1
主要识别部分是其文字“海里仙”,图形是一条鱼跃出水面的形象,但是图形呈现黑色搭配,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区分明显。
引证商标2
主要识别部分是其文字“石浦泰孚水产”,图形是一条鱼跃出水面的形象,图形整体在一个圆形气泡中,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区分明显,亦不近似。
引证商标3
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渔家福”,图形是一条鱼跃出水面的形象,鱼的尾巴是勾云形象,在鱼嘴和鱼尾之间还有一颗衔着的珠子,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区分明显,亦不近似。
通过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中的“延金渔”与引证商标1中的“海里仙”、引证商标2中的“石浦泰孚水产”以及引证商标3中的“渔家福”的识别文字内容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延金渔”商标与“海里仙”“石浦泰孚水产”以及“渔家福”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二,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整体呼叫以及字形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1是含义不同:从文字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延金渔”是申请人企业打造的自主品牌,“延边地区的黄金渔业”,该识别文字内容便于识别和记忆,具备显著性。
与申请商标“延金渔”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1“海里仙”从字面上理解,给人的印象是“海里的仙人”,这与申请人打造的“延金渔”品牌在含义上无任何关系,并不近似。同理引证商标2“石浦泰孚水产”以及引证商标3“渔家福”的字面含义也与“延金渔”的含义不同,不近似。
2是读音不同:申请商标“延金渔”整体由三个汉字构成的,整体呼叫是“YAN JIN YU”。与申请商标“延金渔”的识别文字呼叫不同,引证商标1的识别文字“海里仙”中的识别文字呼叫为“hailixian”,引证商标2的识别文字“石浦泰孚水产”呼叫为“shi pu tai fu shui chan”,引证商标3的识别文字“渔家福”呼叫为“yu jia fu”。三个引证商标中的识别文字在整体呼叫上与申请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在整体呼叫上可区分,并不近似;
3是商标字形不同:文字字形差异明显,进一步增加了二者的整体识别度,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中的识别文字内容与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以及引证商标3
中的文字排列的紧凑程度、文字排列方式以及文字的外观表现风格等方面均不同,二者在表现上明显区分,整体给人认知不同,并不近似;区别三,申请商标“延金渔”与引证商标1“海里仙及图”、引证商标2“石浦泰孚水产”以及引证商标3“渔家福”的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着色以及形象上整体差异较大,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二者并不近似,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根据审查标准对图形部分的比较规定,商标图形部分构图、着色、外观如果近似的,才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和着色有明显区别的,或者仅满足一方面的,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中
1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形象并不是一个形象概念,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中的图形在着色上,采用了蓝色、绿色两种色彩的搭配,色彩有渐变,风格独特。
与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以及引证商标3
中商标着色单一,黑色或者灰色背景,与申请商标的色彩差异鲜明,并不近似。
2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细节差异明显,亦不近似;
从结构布局上对比:申请商标
的鱼尾与身后的水花形成一条款款的条状带,鱼的形象包括两条,一条细节刻画,一条只有影子,大小不一,构成独特的图形外观。而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3中的图形形象基本相同,都是水墨风格的鱼儿形象,只是尾部的处理不同,但是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差异直观。引证商标2的图形整体是一个水泡图,图中有一条鱼和滚动的水花,整体外观形象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综合以上,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延金渔YANJINYU及图”与引证商标1“海里仙HAILIXIAN及图”、引证商标2“石浦泰孚水产SHI PU TAIFUAQUATICPRODUCTS及图”及引证商标3“渔家福YUJIAFU及图”之间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含义、呼叫不同,且与引证商标1-3图形构图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