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5类
申 请 号: 第86100774号
二、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与第53729467号商标、第3类商品上的第 53792789号商标、第30类商品上的第53792789号商标、第5类商品上的第 53792789号商标、第53734607号商标、第40846839A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有 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 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一)本案对应的核心法条是:《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 修正)
法条原文: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适用释义:本条是商标近似驳回的直接依据,审查核心双重标准:①商品为同一种 / 类似;②商标构成近似、易混淆。二者同时满足才应予驳回;任一标准不成立,则不适用本条驳回。
(二)近似判定配套法律依据
1. 最高法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商标近似指商标文字读音、字形、含义、图形构图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存在特定关联。 反向适用:若呼叫(读音)差异明显,听觉识别区分度高,不会造成来源混淆,即不构成近似。
第十条判定三原则 (1)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为评判基准; (2)隔离状态下整体比对 + 显著识别部分重点比对; (3)兼顾引证商标显著性、市场知名度。 本案抗辩逻辑完全契合:从普通公众听觉识别角度,申请商标与多件引证商标呼叫区分清晰,隔离观察不会混淆。
2.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文字商标近似规则
文字商标虽字形有相似之处,但呼叫、含义区别显著,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关键抗辩点 “呼叫有所区别”,系官方审查标准明确认可的不近似理由。
(三)商品类似判定依据
《最高法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判断商品类似,以相关公众一般认知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参考;3 类日化、5 类医药、30 类食品分属不同功能用途类别,商品属性差异大,弱化近似冲突基础
本案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商标审查审理相关标准,商标近似需同时满足商品类似、音形义相近且易混淆两项要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呼叫存在明显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识别时,能够清晰区分商品来源,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一种 /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