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汉芳集
类 别: 第29类
申 请 号: 第84103893号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1296号、第 26310390号商标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 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基于以上案例对于商标撤三结合复审程序有如下分析:
商标因相对理由(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时,驳回的唯一阻碍是他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 若通过撤三将引证商标撤销、权利灭失,则近似冲突基础消失,驳回复审大概率直接核准; 若引证商标撤三失败、仍有效,则复审仍会维持驳回,撤三完全无效。
撤三有效的三大判定标准包括:
主体条件:引证商标注册满 3 年、权利人无有效商业使用、无正当闲置理由;
程序条件:复审与撤三同步启动、主动申请中止、撤三走完所有救济并公告生效;
障碍条件:引证是唯一驳回理由,无其他近似商标、无绝对驳回理由(缺显著、不良影响等)。
针对复审中撤三程序,应结合以上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后实施,保证商标可有效争取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