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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高廉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7-07 15:08

争议商标:周高廉

注册号:    第74384484号

类别:      第35类

指定使用:3501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货物展出;3502 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3503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

评审请求

经查,被申请人熊才英除抢注争议商标“周高廉”外,还申请注册“贵将军”“醉无量”“悍”“第一选择”“怀酒牛”“无忧基”“茅香五味”“茅优”“天女散花”“茅青漾”“恭候以”等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且明显存在攀附“茅台”等商标情形,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故意,构成以“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

“周高廉”先生是茅台酒厂第二任厂长,为茅台酒厂的发展和辉煌作出过突出贡献,现被异议人将“周高廉”抢注为商标使用,侵犯了周高廉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其将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名字“周高廉”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

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周高廉”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核心理由概述如下:

1.申请人周德伟是周高廉先生的儿子,在其父亲周高廉先生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时,依法针对抢注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应当给予支持。

2.被申请人抢注“周高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周高廉先生在先姓名权,且周高廉先生作为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对茅台酒厂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被申请人将“周高廉”抢注为商标,损害了周高廉先生的名誉权,该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周高廉先生为茅台酒厂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是茅台酒厂领军功臣,突出贡献奖获得者,被申请人将其姓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将茅台酒厂的第二任厂长周高廉先生名字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其打着先进人物名义的幌子,有恶意利用先进人物姓名欺骗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等目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除抢注争议商标“周高廉”外,还申请注册“贵将军”“醉无量”“悍”“第一选择”“怀酒牛”“无忧基”“茅香五味”“茅优”“天女散花”“茅青漾”“恭候以”等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且明显存在攀附“茅台”等商标情形,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故意,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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