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10类
申请号:第81301521号
指定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植入型皮下给药装置;耳鼻喉科器械;药物注射装置;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冷敷贴;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贴;避孕套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在先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已注册了第43273004号“舒极膏”商标、第66436392号“舒极亮晶晶”以及第61577636号“舒极护童”等引证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后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301521号“鑫舒极膏”商标是对异议人已注册“舒极膏”“舒极亮晶晶”和“舒极护童”等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被异议商标的识别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舒极膏”,并与“舒极亮晶晶”和“舒极护童”等系列引证商标的关键词相同,都是“舒极”,二者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类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杨玉媚也是异议人授权被许可人公司职员,其一人在多家公司任职或者工作,利用便利的条件将异议人的“舒极”以及浦嘉南洋系列商标摹仿了个遍,其明知异议人对“舒极”“舒极膏”“舒极亮晶晶”和“舒极护童”等系列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品牌享有商标专用权,仍反复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鑫舒极膏”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植入型皮下给药装置,耳鼻喉科器械,药物注射装置;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冷敷贴,治疗用一次性热敷蒸汽贴;避孕套”商品在第10类上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舒极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药物注射装置;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冷敷贴;植入型皮下给药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73004号“舒极膏”商标、第66436392号“舒极亮晶晶”商标、第61577636号“舒极护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口罩;医用冷敷贴;理疗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01521号“鑫舒极膏”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