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43类
申请号:第83672719号
指定使用:可提供网络订餐的餐馆;外卖餐馆;快餐馆;流动餐馆服务;自助餐厅;茶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餐厅;饭店;饭店食宿服务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是“阿朵妹”商标的权利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泾榆阿朵妹”
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阿朵妹”,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贵局在多个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评审案例中支持了异议人关于“阿朵妹”维权请求,恳请贵局在本案中充分结合异议人对“阿朵妹”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都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内,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抢注异议人商标,属特点关系人利用特定关系抢注异议人商标品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5.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6.被异议人抢注“泾榆阿朵妹”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7.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泾榆阿朵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外卖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阿朵妹”,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阿朵妹”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672719号“泾榆阿朵妹”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