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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42006号“夏都尕连手”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24 08:52

争议商标:

类别:第43

申请号:第83442006号

指定使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外卖餐馆;拉面馆;自助餐馆;餐厅;餐馆;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是第43类服务上已注册第32716346号、第81403046号“尕连手”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夏都尕连手”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第32716346号、第81403046号“尕连手”引证商标,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服务项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抢注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项上,该行为难谓善意,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夏都尕连手”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夏都尕连手”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该行为难谓正当,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夏都尕连手”,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03046号“尕连手及图”、第32716346号“尕连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茶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尕连手”,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442006号“夏都尕连手”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件心得

1、核心文字在先注册,是维权最强依据。

2、加字不改近似性,前缀修饰无法规避近似认定。

3、同类别同服务,极易被判定类似,异议成功率极高。

4、及时监测公告、快速提出异议,可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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