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类
申请号:第81106585号
指定使用:洁肤乳液;儿童用化妆品;化妆用芦荟制剂;增白霜;彩妆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皮肤增白霜;精华液(化妆品);美容凝胶;草本化妆品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林宗安在先在第05类膏剂等商品上在先已注册了第5265019、64900300号“舒极”商标以及第5265018号“浦嘉MANPUJIAYANG及图”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后在第03类“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106585号“南舒极洋NANSOOKIYANG及图”商标是对异议人已注册“舒极”“浦嘉MAN PU JIA YANG及图”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被异议商标的识别文字完整包含系列引证商标“舒极”,并与“浦嘉MANPUJIAYANG及图”商标的拼音部分、图形部分近似,二者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类似,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杨玉媚也是异议人授权被许可人公司职员,其一人在多家公司任职或者工作,利用便利的条件将异议人的“舒极”以及浦嘉南洋系列商标摹仿了个遍,其明知异议人对“舒极”“浦嘉南洋”等系列商标品牌享有专用权,仍反复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南舒极洋NANSOOKIYANG及图”指定商品在第03类上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舒极洋 NANSOOKIY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草本化妆品;皮肤增白霜;彩妆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0300号、第5265019号“舒极”、第
5265018号“浦嘉 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位于福建省三明市,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的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巧合性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06585号“南舒极洋 NANSOOKIY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