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案情
异议方: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
被异议方: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
争议商标:第62765406号“御味香”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牛肉、鱼制品、香肠等食品。
引证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蔡记御味香”(第62321287号)和“御味香”(第58958927号)系列商标。
背景概要:
异议人是拥有近20年历史的福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早在2006年就开始使用并持续运营“御味香”品牌,并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企业,曾多次抢注相同或近似“御味香”商标并试图高价兜售,此次又在第29类重复申请相同商标,异议人依据《商标法》提出异议请求。
二、案件核心过程与分析
1. 异议理由梳理与体系化论证
异议人围绕《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第三十二条(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等多个条款展开系统性质证与论述。
相同与近似事实认定:被异议商标“御味香”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蔡记御味香”“御味香”文字相同,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二者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方面关联紧密,构成类似商品。
恶意与抢注的递进证明:
被异议人之前就曾抢注“御味香”商标,并在商评字第0000191114号文件中被宣告无效;
该公司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等渠道,主动向异议人高价兜售其抢注商标,索要120万元;该公司成立至今参保人数为0,却申请注册68件以上商标,构成典型的商标囤积和商业化交易行为;公司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食品加工,与异议人构成同行竞争关系,理应知晓异议人的品牌。
2. 证据组织策略
案件大量调用多维度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证据链:
实体证据: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包装照片、生产设备标示、广告宣传合同、参展合同、质检报告、检验报告等;
经营证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经销记录、京东旗舰店材料、政府项目申报材料等;
恶意证据:包括与对方公司沟通要求高价转让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截图等。
行政文书证明:此前相关商标已被裁定无效的法律文件(商评字第0000191114号),增强了被异议人持续恶意的主观认定依据。
3. 异议核心争议与驳斥点分析
异议主要指向对方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禁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同时通过第四条与第七条切入其恶意与不诚信行为。
针对恶意问题的论证:系统归纳整理对方连续在不同类别抢注“御味香”商标、又通过兜售变现的事实,结合该行为导致的市场混淆和正当竞争秩序影响,并参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所指的“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抢注并转让索要高额费用的典型情形”,强化该申请“不具备真实使用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法理定性。
三、成功关键点
事实链条紧密,恶意抢注证据充足
利用公司录音、微信索费截图、大量申请却几乎零经营的矛盾,显著指向对方商标囤积和意图获利的特点,使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暴露无遗。
法理依据有力,形成多项条款共振
以相同/近似为商标注册无效的技术依据,以“抢注+索要高价”行为适用第四条和第十条一款(七)(八),再以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加以配合,形成法律与事实层面双重制裁。
关联案件先行认定已为本案铺垫好基础
针对同一主体曾申请的第40465139号“御味香”已被无效认定,进一步降低异议请求的接受风险,并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背景和裁判共识。
策略强调行业格局与保护良好品牌生态
凸显异议人为龙头企业且在政府重点项目扶持、抗击疫情生产支援等社会价值与经营成就上的贡献,从而强化其在市场与商业格局中的权利正当性、商标的持续经营价值和维护商标生态的司法、行政诉求正当性。
四、代理结论与成果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请求商标局: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认定抢注有一定影响商标行为;同时依据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禁止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相关商标注册;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多次兜售商标的恶性行为、无真实使用意图,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此案成功展示了综合运用商标在先权利、恶意证据链条、商标审查实务规则,实现保护优质品牌、遏制恶意抢注的现实治理效果,为类似异议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实务参考路径。
实务启发:本案提示企业在发现抢注时不仅要在程序上提交商标异议,还需系统收集并组织“恶意抢注+兜售牟利+经营关系”的交叉证据,并在法律文书中强化行为后果与法理的映射,尤其重视关联无效案例、国家审查与审理指南中已界定的恶意情形的适用,提升异议审查与处理的有效性与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