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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49057号“东海渔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6-04 09:5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应优芬于2025年0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第29类上提交了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及图”注册申请,现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青岛香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4780470号引证商标于2025年10月13日期满后并未续展。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如果在宽展期即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期间也没有宽展,则该商标彻底丧失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请商标局在本案驳回复审期间,对该引证商标的状态予以核实,准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注册。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第23907606号“JIAMEICHISHAN及图”商标、第64048975A号“喜味佳及图”商标、第14780470号“什鲜及图”商标、第1997590号“灵生及图”商标、第5554895号“洞庭渔乡及图”商标及第33456586 号“喜味佳及图”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两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六个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引证商标5:

引证商标6: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及图”与引证商标1-6之间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可识别度,与六个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商标中的中文文字“东海渔嫂”文字,而引证商标1是图形与拼音组合的商标,主要识别内容是拼音“JIAMEICHISHAN”,根据其字号可知应该是“佳美赤山”,这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内容不同,识别认知上可区分,并不近似。同理引证商标2和引证商标6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商标中的文字“喜味佳”;引证商标3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什鲜”;引证商标4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灵生”;引证商标5主要识别文字是“洞庭渔乡”;

通过比较可以确定申请商标“东海渔嫂及图”与引证商标1“JIAMEICHISHAN及图”、引证商标2“喜味佳及图”、引证商标3“什鲜”、引证商标4“灵生”、引证商标5“洞庭渔乡”以及引证商标6“喜味佳及图”的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完全不同的识别文字要素,其中申请商标中核心识别部分“东海渔嫂”作为独创文字组合要素,有明确的品牌识别对象,与引证商标1-6中使用文字“JIAMEICHISHAN”“喜味佳”“什鲜”“灵生”“洞庭渔乡”和“喜味佳”这六个引证商标之间具备商标识别度,不应判为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含义不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识别申请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东海渔嫂”从字面含义和常识认知的角度分析来说,“东海渔嫂”即东海的‌渔民家属,特指留守在家的女性‌。

相比较而言,引证商标1“JIAMEICHISHAN及图形”中的拼音理解其内容是“佳美赤山”,这是其字号的一部分,与申请商标的核心重点“东海渔嫂”不同,并不近似;引证商标2、6“喜味佳及图”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喜欢的味道很好”,这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也不同;引证商标3“什鲜及图”字面上理解是指“什锦鲜美”之意,引证商标4“灵生”字面理解是灵动的生命,两个引证商标表达内容和品牌意思与申请商标表达的“东海的渔民家属,留守的女性”在含义上也完全没有关系,并不近似;至于引证商标5“洞庭渔乡”的字面含义是指洞庭湖是渔业之乡,其整体含义与申请商标“东海渔嫂”之间可谓是毫不相干,根本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东海渔嫂”与六个引证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的“JIAMEICHISHAN”“喜味佳”“什鲜”“灵生”“洞庭渔乡”的字面含义不同,而且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分别以文字或者纯图形为核心,文字不同,含义明显区别,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识别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结合两商标中不同的词语辨识两商标是不同的商标品牌,因此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与六个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而文字呼叫是公众对包含文字要素商标的第一反应,呼叫不同,给人的品牌印象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东海渔嫂”呼叫为“dong hai yu sao”;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的呼叫不同。引证商标1的识别要素的读音是“JIA MEI CHI SHAN”,与申请商标的文字读音不同,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2、6“喜味佳”中的核心识别文字呼叫为“xi wei jia”;

引证商标3“什鲜”中的核心识别文字内呼叫为“shen xian”;

引证商标4“灵生”的识别文字呼叫为“ling sheng”;

引证商标5“洞庭渔乡”识别文字呼叫为“dong ting yu xiang”;

根据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能力为判断的标准,以识别文字内容为核心的申请商标“东海渔嫂”与引证商标1“JIA MEI CHI SHAN”、引证商标2和引证商标6“喜味佳”、引证商标3“什鲜”、引证商标4“灵生”以及引证商标5“洞庭渔乡”的文字都是具有唯一呼叫的图文组合商标,呼叫是人们对包含文字要素商标第一反应,呼叫不同的,给人的品牌印象自然也不同,所以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申请商标“东海渔嫂DONGHAIYUSAO及图”作为独创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六个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另外,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虽然有鱼的身影,但是其构图是三个不同的色块因为圆的边缘交错形成的,较为独特,这与六个引证商标中线描特征的图形在视觉外观、构图表现上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在使用中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东海渔嫂”,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积极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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