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
类别:第10类
申请号:第80546109号
被异议人名称:广州泡泡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西诺(sinol)”
二: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80546109号“格奥西诺”商标不予注册。
三:核心异议理由
1、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0类“医疗器械”等,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均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2、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格奥西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西诺”,且并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知名度:“西诺sinol”商标曾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人攀附驰名商标“西诺”的主观故意明显,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模仿;
4、被异议人未答辩: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四:法律依据
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及第三十条(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五:总结
异议人为“西诺”(驰名)商标的宣传和推广投入了巨大的心血,拥有巨大的品牌声量,对于被异议人的抄袭、复制、模仿以及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的行为,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我方团队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异议人配合度非常高,我方团队有效精准定位核心论点,成功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