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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对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第63205599号“御味香”商标异议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5-23 10:43

一、案件背景

  异议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味香公司”)成立于2006年,前身为2002年创立的福清市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主营肉制品及冷冻食品加工。经十余年发展,其“御味香”品牌已成为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获评“福州市知名商标”,并通过ISO22000、HACCP等认证,产品覆盖全国并出口海外市场。2025年5月,御味香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口香公司”)在第29类“冷冻鱼”商品上申请的第63205599号“御味香”商标提出异议。

二、争议焦点与证据链构建

1. 在先权利与显著性认定御味香公司自2002年起持续使用“御味香”商号及商标,在第29类(肉、鱼制品)、第30类(调味品)等注册“御味香YWX”“蔡记御味香”等系列商标,形成稳定市场关联。 证据链包括:企业工商变更记录、商标注册证书(第4337784号、第19057089号等)、产品包装设计合同、京东旗舰店运营数据、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纳税证明、政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文件等,证实“御味香”与御味香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 商标近似性与商品类似性分析引证商标第62321287号“蔡记御味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肉、鱼(非活)、香肠”等,与被异议商标“御味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仅多“蔡记”前缀(属姓氏修饰词,显著性弱)。 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冷冻鱼”与引证商标核定“鱼(非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高度重叠,构成《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定义的类似商品。 商标局认定二者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3. 恶意抢注与扰乱秩序行为宜口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珍平通过微信、电话向御味香公司兜售其抢注的第29类、第30类“御味香”商标,索价120万元,并提供转让合同草案。 宜口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未实缴),成立后参保人数持续为0,但累计申请注册商标66件,涵盖“大美无为”“金博亿”等分散类别,存在明显囤积商标、炒标牟利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四十四条“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条款。

4. 欺骗性与不良影响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御味香公司知名商标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或存在关联,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标志”。 宜口香公司恶意抢注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三、裁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62321287号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宜口香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及高价兜售行为,违反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异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决定:第63205599号“御味香”商标不予注册。

四、案例启示

本案成功关键在于:在先权利证据充分:通过企业历史、商标注册、市场运营等多维度证据链证明在先使用权;恶意行为证据确凿: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明高价兜售及囤积行为;法律条款综合运用: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条、第十条等多条款形成立体攻防;行政与司法协同:商标局采纳异议理由,体现行政阶段对恶意抢注的严厉打击。

本案为权利人维护在先商标权益、遏制恶意抢注提供了典型范例,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对诚信经营、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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