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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41274号松寿鹤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5-23 10:38


申请商标: 

   别: 30类

号: 第82841274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2841274BFBH01

 

基本案情: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已注册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酵母”商品上第49173869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亳州市济仙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多达70多个。我们在市场上并没有见到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上对其注册的“松鹤寿”“媞瘦”“肌美泉”“瘦瘦老师”“方御医”等商标进行使用。其大量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对商标的真实使用需求,存在囤积抢注商标的情形。

 

 

 

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25年04月29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49173869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松鹤寿”因长期的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松寿鹤”指定使用的“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茶为主的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叶制的茶粉,袋装茶叶,非医用草本茶;甜食;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41274号“松寿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73869号“松鹤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7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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