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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068275号“仲逸堂”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5-23 10:42

 争议商标: 

类别:第10类

申请号:第83068275号

指定使用:医用呼吸面罩;艾灸器;牙科设备和仪器;LED光疗面罩;医用卫生口罩;医用防尘卫生口罩;医用隔尘卫生口罩;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腹带

一基本案情

1.异议人是第10类“1001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火罐,艾灸治疗用医疗器械,足部按摩设备;1003电子针灸仪,磁疗器械;1004助听器,口罩;1008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第38547498号“中逸堂”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仲逸堂”与异议人第38547498号“中逸堂”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仲逸堂”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中逸堂是异议人独创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异议人使用“中逸堂”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中逸堂”商标品牌的抄袭、复制,侵犯了异议人对“中逸堂”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与“中逸堂”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仲逸堂”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异议人经营“中逸堂”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二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逸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艾灸器;医用呼吸面罩;牙科设备和仪器;LED光疗面罩;医用隔尘卫生口罩;医用防尘卫生口罩;医用卫生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口罩;腹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47498号“中逸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口罩;电子针灸仪;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068275号“仲逸堂”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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