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佟玉捷于2025年06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战八方及图”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指定在“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黄酒”商品上。2025年10月10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9479302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二、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战八方及图”识别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公众对其会产生独一无二的品牌印象,与引证第59479302号“战狼本色及图”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的整体含义、呼叫可区分,且整体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
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中的文字元素“战八方”是申请人打造的自主品牌对产品烈性的理解,申请人在内蒙古赤峰市从事酒品生产经营活动,赤峰市内蒙古上的草原城市之一,酒以草原的烈酒为主,用“战八方”可以表现申请人对烈酒的理解和畅想,用草原上的草原狼形象展现彪悍的民风和气势,背景图是一个钻石形象,代表着品质可信,坚不可摧的匠心酿酒精神。商标文字的概念“战八方”展现的是能够征战八方的这个概念,进一步强化了品牌的强劲和彪悍,能够八方应战,也是对自主品牌自信的一种体现。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战八方及图”与第59479302号“战狼本色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三、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