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第31类
注册号: 第81670918号
指定商品:3108下蛋家禽用备料,动物饲料,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合成饲料,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家畜催肥剂,混合动物饲料,牲畜强壮饲料,配方饲料;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核心异议理由概述如下:
1.异议人在先在第31类“饲料;猫砂”等商品上已注册保护了第17717196号、第61116409号“牧士”商标,是“牧士”“宏牧士”系列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系列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及关联企业长期在饲料、猫砂等商品上的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被异议人于2024年在后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670918号“牧士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7717196号、第61116409号“牧士”商标的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二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牧士”系列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系列引证商标显然并非巧合,具有主观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异议人关联公司对“牧士”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禁止注册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攀附故意,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