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多乐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SOFF”商标在第32类商品注册申请,2025年11月5日收到发文号TMZC2025000052422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517397号。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难以信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李劲波注册在第32类“咖啡;馅饼(点心);糖果;年糕;糕点;面条;(意大利式)烘馅饼;面包;冰淇淋;饼干(曲奇);茶;蛋糕;巧克力饮料;刨冰(冰)”商品上的第3517397号引证商标
于2024年12月20日已期满,截止申请人提交本案驳回复审时的2025年11月并未见到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引证商标在宽展期内进行宽展,截止2025年12月20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在商标局官网显示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如下:显示该引证商标并未续展,且宽展期内也未进行宽展,已经无效,马上满一年隔离期
申请人认为:鉴于引证第3517397号
引证商标于2024年12月20日已期满,期满后并未续展,宽展期也没有续展,该商标无效已成事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截止2025年12月20日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期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椰子水,水(饮料),汽水,能量饮料,苏打水,豆类饮料,软饮料”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