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8类
申 请 号: 第80445419号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08129号、第4474248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 销公告刊登在第1959期、第197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对于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有以下建议:
精准锁定目标商标:检索并确认图形商标的注册年限(满 3 年方可提撤三)、核定商品 / 服务项目、注册人状态(避免错填类别或主体信息)
核查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许可备案、续展、异议 / 无效中等状态,此类情形可能影响撤三进度或结果
非恶意申请:不得针对他人真实商业使用的图形商标发起撤三,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图形商标撤三的有效性取决于 “程序精准 + 证据闭环”,申请人需锁定合规目标、规范启动程序;被申请人需紧扣 “图形一致性” 与 “商业使用闭环” 构建证据链,同时把控时限与救济节点。建议日常做好商标使用管理,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失误导致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