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 第81988498号
类 别: 第32类
指定商品:3201啤酒;
3202益乐,果汁,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苏打水,豆汁,饮用水;
3203制作加气水用配料,杏仁糖浆;
引证商标1:
注 册 号:第8212515号
类 别:第32类
指定使用:3201啤酒;
3202奶茶(非奶为主),果汁饮料(饮料),植物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汽水,纯净水(饮料),花生奶(软饮料),豆类饮料;
3203饮料制剂;
引证商标2:
注 册 号:第24316643号
类 别:第32类
指定使用:3201啤酒;
3202奶茶(非奶为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
3203饮料制作配料;
异议请求
异议人胡伟浩在第32类商品上在先已注册第8212515号“椰益”商标和第24316643号“椰益YEYI及图”商标,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梁艳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在第32类并初审公告在1926期上第81988498号“椰优益”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引证商标1、2的核心识别文字“椰益”的文字构成相近,尤其首字“椰”字完全性相同,二者中都包含“益”字,且被异议商标中间的“优”并无明显的识别作用,与两个引证商标之间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之间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列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文字包含异议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椰益”,是对系列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核心异议理由概述如下:
1.异议人是“椰益”商标是异议人独创性较强的饮品品牌,经异议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给予充分的商标专用权保障。
2.被异议商标“椰优益”在文字构成上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的“椰益”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以及字形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共存市场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3.引证商标“椰益”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引证商标,抢注文字内容包含引证商标“椰益”的被异议商标,该行为具有‘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4.“椰益”商标经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是为了搭引证商标的“便车”,具有攀附故意,通过攀附引证商标的品牌声誉为自己增加交易机会,实现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已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意图通过欺骗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造成消费者在误认误购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人攀附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我国市场的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恳请贵局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椰优益”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评审裁定
总结
发现有侵权商标,我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提起异议程序,避免他人搭我们的便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