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商标:GGK 呱瓜客
案件结果:商标驳回复审胜诉,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
申请人申请注册 “GGK 呱瓜客”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5 类服务上,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三、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 “GGK 呱瓜客” 与多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四、代理思路与核心观点
1.整体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由字母 “GGK”+ 汉字 “呱瓜客” 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
2.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二者在整体视觉、读音、含义上不存在高度近似,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3.法律适用: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五、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近似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GGK 呱瓜客” 商标在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六、案件价值
1.成功扭转商标局驳回结论,帮助客户获得商标初步审定资格。
2.明确组合商标(字母 + 汉字)与在先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时,可通过驳回复审获得授权。
3.体现我司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的专业判断与高效代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