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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1337号喜焰无效宣告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4-09 13:19
一、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33类


注册号:   6891337号


核定商品:伏特加(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清酒;烧酒;米酒;葡


萄酒;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黄酒


被申请人名称:南京佳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钱家村2号飞龙大厦704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理由:


6891337号争议商标喜焰”注册人南京佳杰商标事务所有限


公司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申请注册商标多达200


多件,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代理机构除在第45类申


请注册商标外,还在其他类别大量注册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


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法条适用


《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


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


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 反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


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 认定曾


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


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四、审查结果


 

 


五:案件总结


 商标申请成功以后在使用过程中要谨慎维护商标的“唯一性”,特


别是使用很久,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勿让一些心


怀叵测之人恶意搭变风车,打擦边球。


 如果遇到被侵权情况要理性对待,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


决方案,配合收集对方侵权证据,整理品牌使用证据,打好品牌维护


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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