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第33类
注册号: 第6891337号
核定商品:伏特加(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清酒;烧酒;米酒;葡
萄酒;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黄酒
被申请人名称:南京佳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钱家村2号飞龙大厦704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理由:
第6891337号争议商标“喜焰”注册人南京佳杰商标事务所有限
公司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
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申请注册商标多达200
多件,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外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代理机构除在第45类申
请注册商标外,还在其他类别大量注册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
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法条适用
《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
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
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 反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
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
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 认定曾
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
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四、审查结果

五:案件总结
商标申请成功以后在使用过程中要谨慎维护商标的“唯一性”,特
别是使用很久,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勿让一些心
怀叵测之人恶意搭变风车,打擦边球。
如果遇到被侵权情况要理性对待,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
决方案,配合收集对方侵权证据,整理品牌使用证据,打好品牌维护
这场“硬仗”。
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