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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035639号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4-07 09:23

申请商标:

   别:30类

号:第8503563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20250000048349BHTZ01

指定商品3008小米,玉米(烘过的),荞麦粉,谷类制品,面粉;

3009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物制作用玉米糊;

3006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即食玉米片;

3010 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006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即食玉米片;3010 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3008小米,玉米(烘过的),荞麦粉,谷类制品,面粉;3009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物制作用玉米糊”商品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

在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3006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即食玉米片;3010 以玉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后,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3008小米,玉米(烘过的),荞麦粉,谷类制品,面粉;3009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物制作用玉米糊”商品与引证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0类第20201010号引证商标核定的“咖啡;蛋糕;酵母;比萨饼”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声明保留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声明保留的“小米,玉米(烘过的),荞麦粉,谷类制品,面粉;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物制作用玉米糊”商品在第30类注册。

 

二、申请商标真谷源及图”与引证第22586536号“华合及图”引证商标和第5246337号“图形”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有自己的品牌内涵,识别文字便于识别和记忆,与引证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以及以其他文字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引证商标之间在整体含义和呼叫均有明显区别,两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真谷源及图”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人在先于2022年3月21日已在第30类“3002茶叶;3006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糕点;3007盒饭;3008米,面粉;3009面条;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6调味品”商品上申请并注册了第63423018号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限:2022-11-21 至 2032-11-20。

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已注册的第63423018号商标基础上仅增加了图形要素,品牌核心仍然延续已注册的商标品牌,图形要素也是以“谷”字为原型设计的标识,是“谷”字的图形化logo,整体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加之识别文字内容的明确,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真谷源及图”与第22586536号“华合及图”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和第5246337号“图形”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根据前述标准指审查精神,在判断纯文字商标之间是否近似,首要考虑要素是判断商标文字的含义、呼叫以及字形是否近似,如果商标文字的含义、字形以及呼叫均有明显区别,则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真谷源及图”与引证的引证商标2“华合及图”、引证商标3“图形”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申请商标中有起到识别作用的文字内容,是两个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不同,且图形部分的构图、整体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个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真谷源及图”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三、复审裁定:

 

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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