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894886号“宠小嗳”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30 09:44
申请商标:
类别:第31类
申请号:第8289488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82894886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1类:“宠物用香砂,宠物用砂纸(垫窝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1类:“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宠物用奶粉,混合动物饲料零食,宠物食用的鱼罐头,动物食用谷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1218307号。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在商标申请时已经查到了引证商标的存在,经初步检索与法律分析发现,涉案引证商标已满三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有效商业使用的法定条件,具备启动撤三程序的事实基,据此制定了“撤三+申请+ 驳回复审,以撤三消除引证障碍,推动复审核准” 的核心应对策。在复审中递交了延缓审查,等待撤销程序。在本案驳回复审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1218307 号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作出审查决定,认定该引证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依其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正式终止。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183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以初步审定。
案件总结:
本案再次证明,在商标注册遭遇近似驳回时,并非毫无破解路径,通过对商标法相关程序的运用,精准挖掘案件突破点,就能实现商标注册的逆风翻盘。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遭遇驳回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制定针对性应对策略,是维护自身品牌注册权益的关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