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2类
申请号:第80981053号
指定使用: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蔬菜汁(饮料);软饮料;运动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糖浆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斑马有皮气餐饮有限公司系第40005266 号图形商标、第 20717608 号 “斑马精酿” 商标、第 53147925 号 “脸红斑马”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 32 类 “啤酒” 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与推广,已在啤酒相关市场形成稳定的品牌识别度。
被异议人岳毅申请注册的第80981053 号 “斑马掌柜 BANMAZHANGGUI” 商标(下称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2 类 “啤酒” 等商品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后刊登在第 1914 期《商标公告》。
异议人安徽斑马有皮气餐饮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异议人品牌权益,遂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二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斑马掌柜BANMAZHANGGU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00526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 “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该 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 20717608号“斑马精酿”商标、第53147925号“脸红斑马”商标等,核定使用 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 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 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 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 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81053号“斑马掌柜BANMAZHANGGUI”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