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32类
申请号:第81165780号
指定使用:啤酒;乳清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徽斑马有皮气餐饮有限公司是第 40005266 号图形商标、第 20717608 号 “斑马精酿” 商标、第 53147925 号 “脸红斑马” 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 32 类 “啤酒” 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市场运营与品牌推广,已在啤酒相关消费市场建立起稳定的品牌认知与市场影响力。
被异议人刘志毅申请注册的第 81165780 号 “斑马妈妈及图” 商标(下称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2 类 “啤酒” 等商品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后,刊登在第 1915 期《商标公告》。
异议人安徽斑马有皮气餐饮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使用,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品牌权益。为此,异议人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二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斑马妈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 引证在先注册第4000526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 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 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0717608号 “斑马精酿”商标、第53147925号“脸红斑马”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2类“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 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 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 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 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65780号“斑马妈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