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贵局”)提交“帝宏环境DIHONGHUANJIANG及图”商标在第12类上注册申请,2025年07月14日,收到TMZC8396282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8591070号、第23968277号、第24464899号、第1323520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难以信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帝宏环境DIHONGHUANJIANG及图”是申请人围绕企业名称“帝宏”的打造的自主品牌,具备显著性,与第8591070号“弘卓及图形”商标、第23968277号“维航WEIHANG及图形”商标以及第24464899号“TUOKUN及图”和第13235205号“泓渝及图”商标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2.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的原则,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自主商标品牌,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