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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御饮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24 08:1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北普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御饮堂”(第78944497号,第05类)

指定商品:包括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生化药品、药酒、医用保健袋、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膳食纤维、中药材等。

二、案件背景:河北普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丰公司”)于20245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御饮堂”商标在第05类的注册申请。然而,在20241015日,普丰公司收到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多个在先注册的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具体包括第13076381号、第52123784号、第27148784号、第18781176A号、第36398402号及第50484123A号商标。

三、复审理由:普丰公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声明放弃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排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障碍。同时,普丰公司指出部分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且部分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或被撤销而失效。

四、复审结果

复审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受理了普丰公司的复审申请,并进行了详细审查。审查过程中,商评委确认以下事实:

引证商标状态变化:引证商标一(第13076381号)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第52123784号)、五(第50484123A号)、六(第36398402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

放弃部分商品注册:普丰公司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三(第27148784号)和四(第18781176A号)不再构成权利障碍。

商品类似性判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复审决定:基于上述事实,商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除已放弃的消毒剂商品外)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五、全面准备与细致分析:本案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在准备复审材料时,代理人需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准备。不仅要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还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从而增加复审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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