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注册号: 第80665503号
类别: 第33类
核定商品:3301含酒精水果饮料,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烧酒,白兰地,白酒,米酒,葡萄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50886700号
类别: 第33类
核定商品: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烈酒(饮料),烧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鸡尾酒;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第50886700号“乾祭”引证商标,是本次无效宣告申请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乾迹”与申请人已注册第50886700号“乾祭”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字相同,都是乾字,争议商标的第二个字与引证商标的第二个字读音相同,且二者字数相同,整体呼叫也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读音、含义相同,在含义上理解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并无明显区别,且字形也都相仿,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佘锦亮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乾迹”外,还申请注册包括有“晚霞落”“戏台边”“楼阁庭院”“唯我九五至尊”“道前”“诸侯江山”“金满洞”“酒州诸侯”“邀诸侯”“庆昌泰”“秘境寻香”“樽五岳”“今好韵”“再见风云”“开疆建业”“精德真”“永恒隆”“缔结”“秦始龙”“来自在”“帝皇贺玺”“协泰福”“先言”“大境小界”等40多个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不同题材的商标多达40多个,已明显超出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对商标的使用需求,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抢注“乾迹”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乾祭”引证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而进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精神,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被申请人的“搭便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审裁定
总结
发现有侵权商标,我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提起无效宣告,避免他人搭我们的便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