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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65503“乾迹”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24 08:48

争议商标:

注册号:   80665503号

类别:     33类

核定商品:3301含酒精水果饮料,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烧酒,白兰地,白酒,米酒,葡萄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  

引证商标:

注册号:  50886700号

类别:    33类

核定商品: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烈酒(饮料),烧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鸡尾酒;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第50886700号“乾祭”引证商标,是本次无效宣告申请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乾迹”与申请人已注册第50886700号“乾祭”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字相同,都是乾字,争议商标的第二个字与引证商标的第二个字读音相同,且二者字数相同,整体呼叫也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读音、含义相同,在含义上理解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并无明显区别,且字形也都相仿,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佘锦亮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乾迹”外,还申请注册包括有“晚霞落”“戏台边”“楼阁庭院”“唯我九五至尊”“道前”“诸侯江山”“金满洞”“酒州诸侯”“邀诸侯”“庆昌泰”“秘境寻香”“樽五岳”“今好韵”“再见风云”“开疆建业”“精德真”“永恒隆”“缔结”“秦始龙”“来自在”“帝皇贺玺”“协泰福”“先言”“大境小界”等40多个商标,一个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不同题材的商标多达40多个,已明显超出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对商标的使用需求,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抢注“乾迹”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乾祭”引证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而进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侵犯了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精神,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被申请人的“搭便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审裁定

 

总结

发现有侵权商标,我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提起无效宣告,避免他人搭我们的便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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