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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7573号“海大鱼”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11 08:4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宝泽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77787573号“海大鱼”商标在第30类注册申请,2024年07月26日,收到贵局下发的驳回发文编号TMZC77787573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二、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湖南海大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48451671号“海大鱼”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引证商标“海大鱼”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4月08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第48451671号“海大鱼”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海大鱼”指定“方便米饭;速食面;调味品;咖啡;糖果;调味酱汁;茶叶;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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