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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58842号复审案例分享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3-06 08:48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九江市邻家小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9958842”号工将上门商标注册申请。2024年10月23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一、、初步审定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信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视频显示器,USB线,智能手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7021898号、第22121549号。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商标局依法核准第79958842”号工将上门商标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1898号、第221215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1/复审裁定

四、

 

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代理人一定要发挥专业,秉承认真严谨的思想分析驳回原因,努力寻找案件成功的突破口,及时给出申请人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鼓励申请人积应对复审环节,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复审程序由3位审查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复审的审查更加严谨,更加专业,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也更加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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