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宁波紫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优舒净”商标在第11类注册申请,2024年09月11日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查,引证在先已注册第50742884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漯河卓萌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万元还没有实缴资本。该公司注册商标却多达37件。包括有:“”“”“”“”“”“”“”“”“”“”“”“”等等商标。一个经营规模不大的商贸企业,甚至无实缴资本,2019年成立短短四年中申请注册多打37件,且注册内容五花八门,大量的商标注册已超出真实使用意图,我们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优净舒”商标进行了市场调查了解到该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引证商标在核定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2024年09月14日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引证商标“优净舒”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优净舒”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优净舒”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优舒净”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非医用紫外线灯,医用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空气消毒器,污水净化设备”全部商品在第11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