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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28 09:08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内蒙古二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8213498号“二梁ERLIANG”商标在第31类注册申请,2024年07月09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发文号为TMZC78213498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1类:“活鱼”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1类:“新鲜红薯,新鲜南瓜,新鲜蜜瓜,鲜食用菌,新鲜山药,新鲜土豆,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新鲜大白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第29650999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二梁ERLIANG”指定使用的:“活鱼,新鲜红薯,新鲜南瓜,新鲜蜜瓜,鲜食用菌,新鲜山药,新鲜土豆,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新鲜大白菜”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二、复审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梁桂林在第31类商品上29650999号“三梁”商标在核定的“谷(谷类);籽苗;新鲜水果;坚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上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引证商标“三梁”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7月27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第29650999号“三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二梁ERLIANG”指定使用的:“活鱼,新鲜红薯,新鲜南瓜,新鲜蜜瓜,鲜食用菌,新鲜山药,新鲜土豆,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新鲜大白菜”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另外,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二梁”与引证商标“三梁”之间虽然都有一个“梁”字,但是二者的首要识别文字内容有着明显区别,从常识认知角度可知,“二”与“三”是不同的序数词,“二”与“三”的序位不同,这也就在客观上决定了“二梁”与“三梁”的含义不同,“二梁”即两道山梁,或者是第二座山梁。且结合文化常识认知可知,“二梁”是指冠为二梁的官位品级,指前秦文学家梁谠﹑梁熙兄弟;还指“二梁山”,包括今安徽省境内的东梁山和西梁山;或者陕西省干县境的梁山及韩城县境的梁山。而“三梁”可以理解为排序在第三的山梁,或者三座山梁。结合文化常识认知来分析,“三梁”是指冠名。为古代公侯所服。古冠以竹为衬里,有一梁至五梁之分。两个商标的字面含义有明显区分;而且从文字的识别呼叫角度分析,“二梁”的读音为“ER LIANG”,而“三梁”的呼叫为“SAN LIANG”,二者首字呼叫不同,整体呼叫可区分,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也有显著差异,申请商标的手写体风格,与引证商标的印刷体风格在字形上差异明显,二者的整体风格可区分,在视觉感官上进一步增加了两个商标的识别度,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二梁”同时与企业商号名称相对应,宣传使用更为便捷,品牌与企业宣传相呼应,进一步增加了申请商标的品牌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三梁”之间因文字构成的区别在识别上本身就可区分,使用中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定近似商标。

三、复审决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单位及专业代理人寻求专业解决方案,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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