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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1701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24 09:4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05类上的注册。2024年06月12日,申请人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0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经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李鸿在第05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茶饮料;蜂蜜;油茶粉;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面粉制品;米”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973426号引证商标为闲置未使用的商标,该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6月19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中药材,补药,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亚麻籽油膳食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全部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三、三 、复审裁定

  

四、总结

   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商标时,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是有成熟的方案可以争取想注册的商标的,当然这其中一定需要专业代理团队的参与,因此专业的事还需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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