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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33438御味香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林燕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13 09:47

一、案情过程

1. 案件背景

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味香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食品加工与销售,尤其在肉制品领域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御味香公司决定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御味香YWX及图”商标(申请号:67733438),涵盖广告、特许经营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多项服务。

2. 商标申请与驳回

20221014日,御味香公司正式提交了第67733438号“御味香YWX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在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多个商标存在近似,遂作出了驳回决定。

驳回理由主要包括:与第34761031号图形商标、第66699157号“御味香”商标及第55738007号“御味香一九一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3. 驳回复审

面对驳回决定,御味香公司迅速委托本司向国知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御味香公司详细阐述了其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情况,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御味香”商标并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对应关系。同时,针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提出了撤销申请,并请求国知局暂缓审查,等待相关案件结果。

4. 复审结果

经过详细审查和论证,国知局最终认定:引证的第34761031号图形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被撤销;第66699157号“御味香”商标已被驳回;第55738007号“御味香一九一三”商标虽在部分服务上维持注册,但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因此,国知局决定对第67733438号“御味香YWX及图”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但该条款同时隐含了复审机制,即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中,御味香公司正是依据此条款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针对引证商标可能存在的无效情形,御味香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为复审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

4.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

指南中明确了对于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意图通过转让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予以驳回。本案中,御味香公司通过证明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有效削弱了其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效力。

三、复审事实与理由

1、在先商号权和商标使用权的事实

企业历史与在先权利:

御味香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对御味香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在先商标使用权。

公司前身福清市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后经多次变更与发展,于2017年正式变更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在第30类、35类等类别上已注册了多个御味香YWX”商标,如第4337784号、第19057089号等,这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长期使用与对应关系:

御味香商标及商号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肉食品生产经营方面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公司通过参加产品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在产品包装、宣传册、官方网站、京东商城等多个渠道上广泛使用御味香商标,证明了其长期使用的事实。

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及不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理由

引证商标一(第34761031号图形商标):

御味香公司指出,该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正处于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审查中,其权利状态待定。因此,请求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二(第66699157御味香商标):

该商标已被国知局依法驳回注册,尽管进行了驳回复审,但由于御味香公司在先已注册了第19057089号、第45701294御味香YWX”商标,这些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会构成其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该引证商标不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第55738007御味香一九一三商标):

御味香公司已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其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御味香YWX”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国知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3、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具有注册权利基础和依据的理由

商标权利的延续:

申请商标御味香YWX及图是对御味香公司已注册使用的御味香商标权利的延续,具有注册的权利基础和依据。公司长期以来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御味香商标,该商标已成为公司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一对应关系:

御味香商标及商号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不仅体现在商品销售上,还体现在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各个方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这种对应关系。

4、其他辅助性事实和理由

企业实力与品牌影响力:

御味香公司是一家大型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和研发实力。公司通过了SC认证,被评为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并获得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这些荣誉和实力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有力支持。

社会责任与贡献:

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御味香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原料,保障食品安全生产及产品供应。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四、案情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御味香公司作为在先权利人,面对商标驳回决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在复审过程中,御味香公司不仅详细阐述了其作为在先权利人的事实和理由,还针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提出了有力质疑,并请求国知局暂缓审查以等待相关案件结果。最终,国知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裁决,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此案例不仅彰显了企业在面对商标驳回时的应对策略和法律智慧,也为其他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提供了有益借鉴。企业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商标争议,共同推动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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