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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669542号天宝楼驳回复审案
来源:壹选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6-02-09 09:47

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别: 第29类

号: 81669542号

二、基本案情

经复审查明:第3636471号“天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80725813号“天宝饭庄”商 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前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二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对于商标撤三对驳回复审的实操流程与有效性提升要点有以下建议:

1. 前置检索:锁定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核查注册年限、使用状态、主体存续情况,判断撤三可行性。

2. 双轨并行:同步提交撤三申请驳回复审,在复审中请求合议组暂缓审理,待撤三结果明确。

3. 证据攻防:撤三阶段紧盯对方 2 个月答辩期,若其未答辩或证据无效(如非指定商品使用、证据造假),撤三成功率显著提升;复审阶段第一时间提交撤三决定书、公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周期匹配:撤三周期约 12–18 个月,驳回复审约 12 个月,需预留时间窗口,避免复审先于撤三出结果导致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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