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81114441号
指定使用: 人用药、医用生物制剂、卫生消毒剂、水剂、隐形眼镜清洁剂、皮肤用杀菌清洁剂、生化药品、中药成药、膏剂、贴剂。
一异议请求:
异议人在先在第5类“膏剂,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商品上已注册了第5265019、64900300号“舒极”商标以及第43263667号“舒极宝宝”引证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后在第05类“膏剂,隐形眼镜清洁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285748号“鑫舒极宝宝”商标是对异议人已注册“舒极”“舒极宝宝”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被异议商标的识别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舒极”“舒极宝宝”,二者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类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三明市舒极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杨玉媚也是异议人授权被许可人公司职员,其一人在多家公司任职或者工作,利用便利的条件将异议人的“舒极”以及浦嘉南洋系列商标摹仿了个遍,其明知异议人对“舒极”“舒极宝宝”等系列商标品牌享有商标专用权,仍反复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鑫舒极宝宝”指定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舒极”系列品牌是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在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异议人是“舒极”系列商标品牌的注册人和权利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鑫舒极宝宝”的识别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的第5265019、64900300号“舒极”商标和第43263667号“舒极宝宝”引证商标,二者含义、呼叫以及主要识别等方面类似。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鑫舒极宝宝”明显是在摹仿异议人“舒极”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公司监事杨玉媚不仅在被异议人公司担任监事,还是异议人关联公司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都在三明市。其明知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经销“浦嘉南洋舒极膏”商品是异议人享有专用权的品牌,又在类似商品上多次抢注与浦嘉、舒极相关的商标,甚至成立公司的商号也是“舒极”,可见其具有主观抢注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公司的监事杨玉媚利用在异议人授权的公司工作等便利条件,为包括被异议人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将异议人的“舒极”“浦嘉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抢注基本都进行了抢注和摹仿,而且被异议人集中申请注册侵犯异议人商标权利的商标多达39个,而被异议人是2023年9月才成立的企业,到2024年9月才短短一年,集中申请注册除了被异议商标之外,还有重复申请各种侵权商标“浦舍予木及嘉”“舒极”“PJSOOKIGAO”“液得香”“浦嘉”“SHUJI”“美佳丽”“浦舍予木及嘉”“鑫维芙净”“鑫活芙泰”“鑫舒极膏”“鑫舒极宝宝”“兜宝小象”“苗七舒理通”等39件商标,被异议人在成立短短一年左右申请注册商标近40件,且存在重复申请侵权商标以及大量攀附异议人的“舒极”“浦嘉”等商标的行为,该行为难谓善意和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系列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且浦嘉南洋牌舒极膏在各大平台和市场均有销售,被异议人除了抢注被异议商标外,还多次抢注指向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其摹仿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抢注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异议人打造的“浦嘉”牌舒极膏等药膏等商品上与被许可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1.“舒极”系列品牌是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在乳膏、凝胶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用于皮肤抑菌、妇科抑菌凝胶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品牌。异议人是“舒极”系列商标品牌的注册人和权利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鑫舒极宝宝”的识别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的第5265019、64900300号“舒极”商标和第43263667号“舒极宝宝”引证商标,二者含义、呼叫以及主要识别等方面类似。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鑫舒极宝宝”明显是在摹仿异议人“舒极”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公司监事杨玉媚不仅在被异议人公司担任监事,还是异议人关联公司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都在三明市。其明知三明森汇商贸有限公司经销“浦嘉南洋舒极膏”商品是异议人享有专用权的品牌,又在类似商品上多次抢注与浦嘉、舒极相关的商标,甚至成立公司的商号也是“舒极”,可见其具有主观抢注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公司的监事杨玉媚利用在异议人授权的公司工作等便利条件,为包括被异议人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将异议人的“舒极”“浦嘉NANPUJIAYANG及图”等商标抢注基本都进行了抢注和摹仿,而且被异议人集中申请注册侵犯异议人商标权利的商标多达39个,而被异议人是2023年9月才成立的企业,到2024年9月才短短一年,集中申请注册除了被异议商标之外,还有重复申请各种侵权商标“浦舍予木及嘉”“舒极”“PJSOOKIGAO”“液得香”“浦嘉”“SHUJI”“美佳丽”“浦舍予木及嘉”“鑫维芙净”“鑫活芙泰”“鑫舒极膏”“鑫舒极宝宝”“兜宝小象”“苗七舒理通”等39件商标,被异议人在成立短短一年左右申请注册商标近40件,且存在重复申请侵权商标以及大量攀附异议人的“舒极”“浦嘉”等商标的行为,该行为难谓善意和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系列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且浦嘉南洋牌舒极膏在各大平台和市场均有销售,被异议人除了抢注被异议商标外,还多次抢注指向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其摹仿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抢注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异议人打造的“浦嘉”牌舒极膏等药膏等商品上与被许可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舒级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生物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5019号“舒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查,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位于福建省三明市,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的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浦嘉”“鑫舒极膏”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及设计来源,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2025年11月05日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14441号
“鑫舒级宝宝”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