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欣朗迪盖
类 别: 第5类
注 册 号: 第79210238号
指定使用: 0501 中药成药 、0501 人用药 、0501 片剂 、0501 眼药水 、0501 膏剂 、0501 贴剂 、0501 酊剂 、0501 针剂 、0502 医用营养制剂 、0506 消毒纸巾
二、基本案情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05类“眼药水;贴剂;片剂;膏剂;酊剂;中药成药;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制剂;人用药;针剂”商品上并初审公告在1902期第79210238号被异议商标“欣朗迪盖”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朗迪”“朗迪盖”“新朗迪”文字构成相近,且符合包含近似的情形,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和正当,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其摹仿异议人打造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朗迪”系列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观攀附故意明显。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9210238号"欣朗迪盖"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例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
1.从文字构成上对比,被异议商标“欣朗迪盖”的构成文字内容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朗迪”和“朗迪盖”,并与引证商标中都包含核心识别文字内容“朗迪”,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构成完整包含的近似商标情形。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商品:智能手机指定商品: 手机,智能手机
申请人:某自然人 申请人:某技术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肉 指定商品:猪肉食品
结合该标准,本案被异议商标“欣朗迪盖”与引证商标“朗迪”和引证商标“朗迪盖”属于标准所指的完整包含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欣朗迪盖”与引证商标“新朗迪”之间“朗迪”二字完全相同,而“欣”与“新”读音相同,在实际的识别中二者之间已然构成类似商标之情形。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2)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商品:粥,面条)
(指定服务:教育,培训)
本案中对于商标近似的精准把握和分析,结合专业的分析判断有效帮助申请人维护了商标的唯一性,避免被打擦边球扰乱市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完事大吉,及时监测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选择专业代理,助力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