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5类
申 请 号: 第77212609号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对驳回其第77212609号“方朗”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31435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经过对引证商标的分析,其近似商标引证商品是引证商标并无使用记录的商品,在充分调查引证商标基础上对其提出了撤销申请,同时对申请商标提交了复审申请。通过撤销引证商标排除商标注册障碍,可有效保住商标复审成功。
如果有类似情况的申请商标被驳回,不要担心没有办法,积极分析应对,穷尽法律给与的救济权利,专业的程序把控终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商标申请因专业而变得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