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
概 念: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要求商评委重新审查。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流 程: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提起复审申请→9至11个月出审查结果
所需材料: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3、驳回复审申请书、委托书以及专业律师撰写的理由书(我方准备申请人加盖公章)
4、申请人配合提供与该商标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与该商标相关的合同、发票、宣传材料、荣誉、销量统计表等)
撰写人:朱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