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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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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共,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的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未做商标变更发生商标侵权等商标纠纷时,不易进行商标维权;并且第二方可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的一些资料企业无法收到,商标会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权利人的专有权,会导致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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