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一: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 第75291918号
指定使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带果肉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鸡尾酒
申请商标二: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 第75278347号
指定使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带果肉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鸡尾酒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37475961号
类别: 第32类
指定商品:无酒精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水(饮料)、柠檬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苏打水、茶味非酒精饮料、啤酒、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事实与理由
核心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7475961号“阿达西”商标品牌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楼兰·阿达西”、“西域·阿达西”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阿达西”,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被异议商标“楼兰·阿达西”、“西域·阿达西”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商标“楼兰·阿达西”、“西域·阿达西”的注册申请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楼兰·阿达西”、“西域·阿达西”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被异议人的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的商标,并且未形成新的含义,共存于市场肯定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很容易误认为系列品牌,在消费者眼中,其商标已成为选购休闲食品的一个“符号”。被异议人不但没有进行“避让”,还有意在相同类别的不同群组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明显“恶意”,此举必然扰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在遭遇商标被打擦边球时,一定要积极的维护在先的商标权,及时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