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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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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楼“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评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07-07 16:14

【案件介绍】

20141124日,宁夏金岸明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黄河楼图形”为商标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第35类上的“广告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广告宣传,广告策划,户外广告,无线电商业广告”等服务。

201509月,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驳回该商标在第35类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河南省天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410149“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

 

2、【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外观上是显著区别,尤其是在商标图形描述的事物上不同,申请商标“图形”整体描述的是以黄河楼为原型的图形设计,‘楼’作为商标图形的主体元素,是具有实际创意和来源的商标设计;而引证商标描述的具体实物虽然也属于建筑物,但是从图形上来看,显然是描述的主体是‘塔’,而根据具体的生活习惯,“塔”与“楼”有着本质的区别,塔是不可居住的建筑物,而楼是可供居住的建筑物,另外,塔与楼在外观上、层数上等方面均属于不同的建筑物,另外,两枚商标在整体构图上也明显区别,复审商标的主要图形呈现先背景后主体的设计,而引证商标则是先主体后背景的设计,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显著差异,并不近似。

同时,我们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该品牌是申请人投入大量人财物力精心打造的品牌,如果该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及其经营事业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

 

3、【商评委裁定】

经审理,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4、【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商评委与商标局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图形商标的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该标准可知,图形商标近似是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提供者之间有特定联系。

在本案中,通过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虽然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各个构图要素都可以描述为圆形外观的图案,但构成圆形的部分形状差异明显、商标变形状态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是先描述具体的辅助性事物,再描述使用黄河楼图形,使商标整体具有层次感,呈现一种由近及远的既视感,而引证商标中则直接描述了主体图形---塔图形。而且事实上,描述塔图形与楼图形在外观上显著差异,尤其是在商标中的元素构成上显著区别时。引证商标的左右两边的分别设计了两条麦穗图形,围城接近于圆的商标图案,中间则是塔图,另外引证商标塔图的层次分明,每一层的间隔和层顶设计较为明显,与复审商标的是不同的,申请商标的楼图形层次上显然不明显,这些细节都是可以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近似的有力论点。

同时,各要素之间的排列方式不同,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也有明显差异。此外,引证商标中在使用中,还结合这汉字“黄河楼”一起宣传使用,结合文字的元素可以呼叫认读,具有可识别度。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差异较为明显,二者共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总的来说,两商标的图形部分都采取了不同元素按照特定方式排列的设计方案,但该设计方案本身不应被某一主体所独占。判断采取相同设计方案的图形商标是否近似,仍然应当综合考虑构成该图形的要素的异同、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方式以及图形整体的视觉效果,以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混淆为标准。

综上种种因素,商评委在综合审理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并依法核准了宁夏金岸明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15776037号复审商标“图形”在第35类上的复审请求,核准该商标的注册使用。

涉案商标图例: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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