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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8418898号“老王老憨”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4-15 10:44

申请商标: 

类别:      30类

申请号:    7841889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8418898BHTZ01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内蒙古瀚元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老王老憨”商标在30类上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谷物;面粉;红豆;人食用的去壳谷物;汤圆粉;谷类制品;米;粗面粉;食用荞麦粉;玉米粉”商品上。2024年07月26日,收到贵局下发发文编号为:TMZC7841889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复审理由如下: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柳河县辰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0类的“谷类制品;米;面粉;粗面粉;玉米粉;玉米面;玉米(烘过的);玉米(磨过的);玉米片(碾碎的玉米粒);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第13752896号“王老憨”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引证商标“王老憨”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5月09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13752896号“王老憨”引证商标撤销流程状态截图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第13752896号“王老憨”商标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老王老憨”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驳回理由做驳回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情一定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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