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05类
申请号: 第78316163号
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8316163BFBH01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山同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兮必来SYNBILAC及图”在第05类上注册申请。2024年07月09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8316163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5类:“膳食纤维,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食欲抑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制剂,兽医用酶,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兽医用诊断制剂,含药物的饲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82655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8316163号“兮必来SYNBILAC及图”商标指定“微生物用营养物质,膳食纤维,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食欲抑制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制剂,兽医用酶,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兽医用诊断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全部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兮必来SYNBILAC及图”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识别文字“兮必来”来源于企业商业字号,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第10826559号“XINXINGSHENTAI及图”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含义、呼叫亦不同,且整体外观、图形构图区别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兮必来SYNBILAC及图”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兮必来SYNBILAC及图形”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识别文字“兮必来”来源于企业的商号名称“同兮”,英文要素是对中文内容的辅助,该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与引证第10826559号“XINXINGSHENTAI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上风马牛不相近,且二者的图形在构图、外观上不同,整体视觉效果、结构布局等鲜明区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两商标对比如下所示: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根据上述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分析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二者之间区分,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被称为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或为文字,或为图形,更或者是图文组合等,具体由商标的识别情况而定。本案申请商标
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仅仅是对文字“兮必来”的辅助要素,是字母“Synbilac”,在英文Synb顶部是一个雨伞伞盖形象,底部是一个盆状图形,中有“兮必来”文字。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是由公众对申请商标识别记忆的优先识别内容决定的 ,申请商标中起到优先识别记忆的内容是文字“兮必来”文字内容,进而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也是商标中的文字要素“兮必来”。
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引证商标
的主要识别部分则分别是文字“XINXINGSHENTAI”。从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和识别习惯角度而言,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记忆内容是“兮必来”,对引证商标的识别记忆内容是“XIN XING SHEN TAI”,而毫无疑问,三个字的“兮必来”与引证纯拼音内容的“XIN XING SHEN TAI”之间,无论是商标的文字含义,还是文字呼叫,二者均不同,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从常识认知角度将二者区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其次,二者含义不同,商标之间本质区别,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兮必来”与引证商标“XINXINGSHENTAI”主要识别部分不同,本质上决定了二者的含义不同。
申请商标“兮必来”从字面含义上,易被理解为是“同兮(申请人)是必须来的”,强调“同兮”,是不可错过的,一定要来的(好地方)。
与申请商标的含义不同,引证商标“XINXINGSHENTAI”并非确切词,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新兴神态?”“鑫星申泰?”,该引证商标的拼音内容没有准确的对照,在含义上与申请商标“兮必来”之间不近似,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能力角度分析,二者之间在含义上不同,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呼叫不同,二者给人的第一反应不同,并不近似。
文字呼叫是否近似,是公众辨别不同商标的重要因素。
本案申请商标“兮必来”与引证商标“XINXINGSHENTAI”文字呼叫不同。其中申请商标“兮必来”中文字读作“xi bi lai”,英文SYNBILAC内容是文字“兮必来”的音译对照,该申请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有自己确切的读音和含义。与申请商标呼叫不同,引证商标“XINXINGSHENTAI”呼叫就是其拼音本身,识读呼叫是四个字的拼音内容,与申请商标在整体呼叫上不同,并不近似;
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或者结构布局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二者的整体外观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图形部分是实线线条勾画的伞盖形象,除了图形装饰外,还有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兮必来”以及对照的英文“SYNBILAC”。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
的图形虽然也是一个伞,但是右边明显是虚线,伞盖的顶部并不完整,而且其图形下面完整的遮盖了拼音“XIN XING SHEN TAI”。整体的外观形象与申请商标的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要素在结构布局上不同,并不近似;
从结构布局上分析,申请商标
为上、中、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上面居左是一个小的伞盖,中间的英文“Synbilac”完整的贯穿标识的中部,底部居右则是一个碗状图形,内部是“兮必来”文字。与申请商标结构布局不同,引证商标
仅为上下结构,不是上中下结构,与申请商标结构层次存在直观的视觉差异,并不近似。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根据上述《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
是以文字要素“兮必来”为核心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的识别核心分别为“XIN XING SHEN TAI”的引证商标
之间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含义、文字呼叫上完全不同,且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呼叫及识别文字,与以其他文字“XINXINGSHENTAI”为核心的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三、裁定结果: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驳回理由做驳回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情一定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