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星太阳岛异议案
一、商标信息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 第74688549号
类别: 第25类
指定商品: 使用手持触屏电器时佩戴的带导电指尖的手套;保暖手套;单板滑雪用手套;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连指手套;针织手套;露指手套;驾驶用手套;骑行手套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23893469号
类别: 第25类
指定使用: 手套(服装),手笼(服装),连指手套
二、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鑫星太阳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使用手持触屏电器时佩戴的带导电指尖的手套;保暖手套;单板滑雪用手套;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连指手套;针织手套;露指手套;驾驶用手套;骑行手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93469号“太阳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手套(服装),手笼(服装),连指手套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使用手持触屏电器时佩戴的带导电指尖的手套;保暖手套;单板滑雪用手套;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连指手套;针织手套;露指手套;驾驶用手套;骑行手套”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太阳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8549号“鑫星太阳岛”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在市场属于相同竞争者关系,被异议人曾多次在市场中仿冒异议人的太阳岛手套产品,其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也是为了应对异议人的工商投诉。异议人经我司提醒后注意到该侵权商标积极应对,将其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
面对这种恶意注册擦边球商标行为的商标,建议各位老板积极组织,避免在工商投诉中对方有可乘之机,在其无商标前提下,可有效维权和打假。